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20动态浏览次数:247

四川轻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马院政发[2019]10号

    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使用、管理工作,《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经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9月19日

 

主题词: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通知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

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和《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为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对本院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 万元/生/年。

第二条 所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活动;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五)课程成绩优异,无重修,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年级研究生

1.在本科阶段至少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2.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高于国家线 60 分及以上(推免生除外);

3.复试综合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 10%。

(二)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

1.GET 成绩≥70 分或 CET6 成绩≥425 分;

2.获得过学业奖学金(含参评当年);

3.参评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75 分;

4.三年级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 SCI/EI/SSCI/CSSCI/A&HCI 检索见刊论文 1篇或核心期刊见刊论文 2 篇;

(2)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1 项;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1 项;

(5)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获省级领导签字批示 1 项;

(6)专业实践报告考核成绩≥85 分。

第六条 研究生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四)参评学年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五)参评学年未经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部批准不参加学校、研究生部、培养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六)参评学年无故拖欠学校费用者。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和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结合考生入学前的思想道德表现和学业情况综合评定,按研究生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各占50%构成,复试成绩包括综合面试成绩、综合笔试成绩、英语能力三部分,比例分别为50%、40%和10%。按研究生复试录取综合成绩排名。

第二条 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在满足第二章的第四、五条的基本条件下,按综合测评分排名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测评参考《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立项、专利、成果奖、咨询报告等)须以我校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是导师署名第一、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二。学术成果成员中若无指导教师,该成果不予认定。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条 我院录取的推免生第一年享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第二、三年评选时按照第三章第四、五条进行。

第五条 我院录取的“士兵计划”研究生第一年享受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初试成绩在国家控制线及以上者享受不低于三等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年评选时按照第二章第四、五条进行。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公派出国(境)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境)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期间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 马克思主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支持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因奖励名额限制,出现多个相同条件获奖候选人时,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对获奖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马克思主义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与发放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每年的实际对《细则》进行适当修订,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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