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01动态浏览次数:158

四川理工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川理工委[2017]7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强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正处级机构,设主任1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科级职数1名。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建立管理巡察人才库,充实调整培训巡察人才,协调抽调入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

(六)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机制,负责与其进行沟通衔接;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一般由担任过正处级干部兼任,根据巡察任务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从巡察人才库中选调,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制定巡察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三)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督查。

(四)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整。

第八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把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畅通晋升交流渠道,加大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力度。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巡察对象是:

(一)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列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条 巡察组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雁过拔毛”、“小官巨贪”等违法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当对所有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5 年实现全覆盖。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主要是根据每年的巡察计划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内容进行巡察。专项巡察主要针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专项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适合高等教育特点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准备

巡察组向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在巡察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涉及干部情况,由书记专题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上会材料及汇报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巡察反馈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会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 2 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学校纪委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要在3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按照《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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